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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被撞維修需7天 車主租豪車代步花三萬多
市民張女士開車被撞,警方判定對方全責。她墊付近2萬元修車費后,讓肇事方也出點錢,哪想對方不管,車子最后放在修理廠長達兩個月。其間,張女士租車代步,產生了3萬多元租車費,跑到法院找肇事方索賠。
近日墊江縣法院判決:肇事方只承擔7天租車費3220元,余下的2萬多元租車費自行承擔。
車子被撞租車代步 69天花了3萬多元
2012年12月25日,張女士開車在墊江縣桂東大道與胡某的貨車相撞,車子受損嚴重。交巡警部門認定,胡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當天,張女士將車子送到重慶維修站修理,并墊付了18542元,其中修理費17542元,拖車費1000元。據悉,張女士受損車輛價值10萬元左右,才買了半年。
由于胡某不愿交付其余維修費用,雙方僵持不下,車輛一直未能從維修站取走,一直等到2013年3月6日,張女士才將車子取走。
為了日常出行方便,張女士在修車期間選擇重慶租車出行。租車合同顯示,從2012年12月27日至2013年3月6日,共租車69天,花費31740元。
事后,張女士要求胡某支付租車費用,但胡某認為費用過高。于是,張女士將胡某起訴到墊江縣法院索賠租車損失。
租車費被指太高 雙方法院爭執不下
原告張女士認為,交巡警部門已經認定胡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自己租車代步,完全是由于被告胡某危險駕駛,導致發生交通事故。自己租車代步的費用,理應由被告胡某承擔。
被告胡某則認為,雖然自己對事故負全責,但張女士租車費用太高。此外,是張女士要求將轎車送往重慶修理,期間耽誤時間應由原告自行負責,自己只應承擔保險公司定損的差額部分,其他費用一概不承擔。
原告有違誠實信用 只判賠7天租車費
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原告張女士的車輛租賃費符合法律規定,并提供證據證明該費用確有發生。事故車輛于2012年12月29日送往修理廠維修,預交車時間為2013年1月4日,認定合理修理時間為7天。
法院認為,事故雙方應本著相互體諒、相互協商態度,穩妥、冷靜地處理事故損失賠償問題。原告在車輛送修后直到2013年3月6日才去取車,原告訴稱是被告胡某拖延交納維修費所致。法院認為,原告有義務防止損失擴大,可先行墊付車輛修理費用后再向被告追償。但原告不盡防止損失擴大的義務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擅自擴大的車輛租賃費應由原告承擔。
近日,法院判決:僅支持原告7天租車費用3220元的訴訟請求,其余損失由原告自行負責。
修車期間租車費該賠 不能租豪車“敲棒棒”
承辦法官稱,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法官稱,原告車輛2013年1月4日就已修好,只是由于雙方因維修費用由誰先行墊付產生分歧,導致車輛未提出使用,其行為屬故意擴大損失。因此認定原告車輛合理修理時間為7天,原告請求賠償其余62天租車費用的請求不予支持。
承辦法官稱,當事人在選擇替代性交通工具時,不應簡單以自己的車輛類型為參照標準選擇高檔車。即使受損的是高檔轎車如奔馳、寶馬,賠償標準也只能對應普通轎車。